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18-08-29 作者:杨建勇律师
王某某于2016年9月到灵璧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800元/月,该公司未给王某某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2017年4月17日,王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县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发生争议。王某某于2017年10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月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万余元。 经仲裁院审理裁决,用人单位需支付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3万余元。
问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答
王某某于工作中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应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作者:灵璧县人社局/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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