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还是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丨法律顾问
发布日期:2018-08-17 作者:安治国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无锡市劳动局对“事故伤害之日”理解有偏差,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遂判决撤销了被告无锡市劳动局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第0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令被告无锡市劳动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对原告甲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如何理解?通过本案可见,“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非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明确此点,对于大家有效主张权利非常重要。因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时效往往影响着权利的效力,甚至实体权利的有无。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 工伤赔偿案:中秋节,农民工上班途中被车辆撞死,家属获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赔偿
- 诸城市劳动工伤案件获赔15万代理实记
- 公司跨省委托第三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后无法理赔,法院判了!
- 张某某诉某集团公司工伤赔偿案
- 郑某诉沈阳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 寿光市七级工伤赔偿代理案例分享
- 潍坊地区超过退休年龄认定为工伤,工亡赔偿近百万元案例分享
- 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病例申请工伤认定,后有以此为由要求人社局工伤科撤销工伤认定
- 潍坊市超过退休年龄均可认定为工伤,无论是否确认为劳动关系
- 寿光市工伤案件代理成功获得赔偿20多万元
- 发生工伤女职工的 年龄对工伤赔偿金的影响
- 潍坊市劳动工伤赔偿案例
- 山东潍坊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典型案例
- 寿光市法院交通事故导致工亡案例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