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路滑,职工走路不慎摔伤算工伤吗?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石文辉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招商物业管理公司员工,负责安序工作。2015年9月15日18时,天下暴雨,原告下班途中,徒步去买菜因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其伤情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2016年4月15日,原告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该人社局认为原告受伤的情形不属于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下班途中,原告徒步去买菜不慎摔伤,能不能成立工伤?
【法院裁判】
原告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中,下班途中,原告徒步去买菜不慎摔伤,为何不算工伤?
原告已经下班,摔伤的场所也不属于工作场所。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扩大解释,包括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虽然原告下班后徒步去买菜的事实,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发生的事实,但是,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第(六)项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之规定,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本案中,对原告下班途中,徒步买菜不慎摔倒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主张,并无相关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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