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中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8-08-15 作者:杨建勇律师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需考虑医院的意见。停工留薪期,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由用人单位按照出勤发给工伤职工工资以及福利。职工因工负伤确实不能工作的,有相应的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如果职工虽系因工负伤,但伤势并不严重,可以边工作边治疗,并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则无停工留薪期,亦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可见,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决定其停工留薪期有无或长短的唯一标准。因此,法院在确定停工留薪期时,应充分考虑治疗工伤的医院的意见。在医院出具的有关病休证明的证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调查取证,而不能偏离法律关于停工留薪期即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限的本意。
停工留薪期应与伤残等级相协调。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确认,可延长12个月,即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伤残等级分1至10个等级,当然不排除不构成伤残也有停工留薪期的情形。但职工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与停工留薪期应基本上保持协调。这是因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重要事实依据,是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也是确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所谓两者相协调,即是按通常情形最重的1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最多24个月,2级伤残、3级伤残等以后的伤残程度,停工留薪期逐渐递减。本案中,杨某是较轻的9级伤残,与其伤残程度相协调,停工留薪期不可能过长。
停工留薪期并不必然以评定伤残等级的时间为届满标志。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但并非工伤发生之日至评定伤残等级前,均为停工留薪期。现实生活中,职工尤其是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很多。对此,职工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距事发之日就可能长达12个月。如果不考虑医院的意见,以及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一味地将这段时间均作为停工留薪期,很可能与工伤职工的伤情不符,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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