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时保证人死亡,保证责任该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8-08-12 作者:殷运健律师
观点一:保证人虽在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时去世,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可要求保证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福建高院(2014)闽民申字第1475号“福建省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垅支行与陈建财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
观点二: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债务,应认定保证责任亦随保证人死亡而消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2014)兵二民终字第00084号“朱志江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述两种观点,小编比较支持第一种观点,下面小编将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分析。
一、保证责任属于财产责任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担保法》的立法精神,就是在于通过为债务设定担保,保障债权的实现,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尽管我们称“保证”为人保,然而最终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保证人的财产而非保证人自身。并且《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该条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因此,从本质上来看,保证之债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义务,归根结底是一种财产责任。
二、保证之债可以继承
保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因此,保证合同主体消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若其存在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应当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继续履行合同。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财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且,除非特定的财产,财产责任没有人身专属性,可以由保证人的继承人以保证人遗留的财产替代履行。
三、总结
通过判例梳理小编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该如何承担的问题争议较大,上述的观点都有很多案例作为支撑。对于这种司法适用中的不确定性,也着实为一种风险,针对该风险,小编建议:在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保证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死亡,不论所担保主债务是否到期,保证人均同意以其遗产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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