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8-08-03 作者:师鑫律师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申请人徐某的入职时间;2、被申请人**公司是否拖欠、克扣了申请人的工资;3、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关于徐某的入职时间。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1”:劳动合同,上面表明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证明申请人徐某系于2008年5月1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我方的质证意见是:当初申请人刚到被申请人处时,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到了2008年被申请人才让申请人按照其要求在一份劳动合同上面签字、按手印;并且该合同系空白合同,上面的空格部分都是由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后来自行填写的,包括合同后面的日期落款,均非申请人所写。我方提供的证据为:证据1、被申请人BPM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据2、招聘海报;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证明徐某于2003年5月入职。仲裁委最终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认定徐某于2008年入职,即2008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关于争议焦点2和3。被申请人辩称:“同意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应视为其单独辞职;被申请人并没有克扣申请人2016年1月、2月工资。由于申请人提出辞职也没有拖欠其工资,因此,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我方意见: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截止到2016年2月17日(农历大年初十);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发放的工资包括2016年1月(未足额支付)以及2016年2月1日至17日的工资。二、申请人并非“自离”,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均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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