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二审得以改判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8-03 作者:李政律师
2015年李某将厂房出租给陈某从事电动车生产,为生产所需陈某向王某借款12万元,为帮助陈某顺利借到款项,李某某应陈某邀请为该借贷提供一般保证,在借条是签署“此款如果陈某不还,由我李某代还”。2015年底,借款到期后,陈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到外地打工,无法联系。王某多次讨要无果后,2016年9月,将陈某和担保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后因二被告均不能送达最后撤诉,2017年底王某又单独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一审判决李某与王某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李某还款本息共计13万6,李某在上诉期内聘请李律师代理此案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我认为双方构成一般担保关系,而非对方律师辩称的债务转移,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我国《担保法》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原告王某虽然对陈某提起过诉讼但又撤诉,所以,应视为王某未向陈某讨要过,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应免除担保责任。同时即使不免责,该担保责任也已经超期。《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本案中王某在起诉时早已超过此期间,所以从保证期间上看判决李某承担还款责任也是错误的。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上诉观点和庭审意见,在认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二审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所以,许多当事人在接到对自己不利的一审判决后,往往陷于绝望而放弃上诉,但本案的事实证明,上诉案只要选对律师,同样可以实现最终的胜利。
最后用一幅对联概括此案:
上联:一审担保变借贷判决还款,大悲;
下联:二审借贷变担保判决免责,大喜。
横批:找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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