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向劳动局仲裁委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8-08-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以基于该条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协商未果,无法实现上述诉求的情况下,只能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那么在前述情形中,劳动者应该如何确定仲裁请求?
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可以直接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不能直接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应当先行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本律师的经历,在不同地区的仲裁机构中,意见也不一致:如成都地区仲裁委认为“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仲裁委的受理事项,劳动者应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申请仲裁;达州地区的仲裁委则认为,仲裁委可以受理劳动者“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请求事项。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虽然其部分内容劳动法规进行了限制,但总体上仍是当事人的合意的体现,仍应当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均应体现意思自治,不应通过法律规定解除或裁决、判决解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的原因应以当时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如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可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预防及提示】
一、劳动者在填写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书时,一定要看清楚文书的内容,如发现内容违法或侵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劳动者如受到用人单位的人身威胁或以拖欠工资等情形胁迫的,应及时报警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时,应要求劳动者提交书面的辞职说明或申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及原因等,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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