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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借调期间受伤 原用人单位担责

发布日期:2018-07-24    作者:程智华律师
职工借调期间受伤 原用人单位担责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多年合作关系,上个月,乙公司因工地缺人,向甲公司借职工帮忙刮墙灰。甲公司遂派鲁某等到乙公司的工地帮忙。结果,鲁某在工作时受伤。鲁某索要工伤赔偿,但两公司推来推去,谁也不担责。那么,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因工受伤,应由谁负责呢?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明确规定,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鲁某受甲公司的指派到乙公司帮忙,但仍与甲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的,因此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当然,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借调职工的工伤有约定,那么,甲公司有权按约定要求乙公司给予补偿。
(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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