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建房,若出现质量不合格,需要申请鉴定才可以作为依据
发布日期:2018-07-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指农村建房户与施工方为建设房屋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基于农村建房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赔偿纠纷,其建房质量以及赔偿项目和数额的确定,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质量、加固维修和相关造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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