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非工作时间倒地死亡,律师帮助获得7.5万赔偿
发布日期:2018-06-19 作者:熊飞律师
【委 托 人】黄*
【代理结果】当事人获赔75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黄*山的父亲黄*在2016年5月1日入职佛山市**汽车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岗位是焊工。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保,约定月工资5000元,现金发放。2016年10月14日上午8时左右,黄*在设备厂厂区内工作时突然摔倒在地,工友立即帮忙呼叫120急救车,将黄*送达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法院治疗。经过长达16天的住院治疗,2016年10月30日出院,2016年11月1日,黄*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现因佛山市**汽车设备厂不肯赔偿,严重侵害了黄*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6年11月24日,我所接受黄*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中,劳动关系证据非常薄弱,需要收集多方面证据。
为能顺利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黄*进行了详细的沟通,细致了解案情细节,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首先,指导当事人黄*与医院沟通,拿到相关病历材料;其次,办案律师与法官沟通,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查带黄*去医院看病的工友冯*是不是佛山市**汽车设备厂员工。在取证的同时,办案律师也主动找对方进行调解,最终在二审阶段调解成功,当事人如愿获得赔偿。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如下判决:
一、 确认黄*与被告佛山市**汽车设备厂在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 被告佛山市**汽车设备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2016年10月工资1555.81元。
三、 被告佛山市**汽车设备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10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788.14元。
四、 被告佛山市**汽车设备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医疗费38819.9元。
五、 被告佛山市**汽车设备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丧葬补助费15453元、一次性抚恤金30906元。
三、争议焦点
黄*与佛山市**汽车设备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四、律师点评
劳动纠纷案的法律程序是众类型案件中较为繁杂且耗时最长的一种,同时,缺乏单位违法解雇的证据也为本案增加了难度。本案中,办案律师通过录音取证的方法,最终获得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并通过协商、仲裁等方法向公司多方施压,最终快速帮助当事人赢取了赔偿款,体现了我所律师灵活多变的办案技巧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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