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某与中湖公司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周长民律师
2015年7月份燕某在常熟市中户公司打扫渣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口头约定工资数额,工作半年左右未发过工资。2015年12月22日21时3分许,燕某在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河路白茆塘桥面上打扫地面渣土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当时燕某家属身边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唯一抬头带有中湖字样的收据还没有盖章,这时中湖公司也不承认某燕视为其雇佣。本律师接受燕某家属的委托后,分析了本案的情况,感觉申请工伤的可能性比较困难,制定了策略后,凭借着没有盖章的收据。以及一起工作的工友的证言进行了申请,在申请的过程中通过逼问问什么会有带有中湖的收据,最后中湖推给了另一家淮南风行,出面只愿意赔偿少量的道义补助,在无奈之余被迫与三方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真正的劳动关系,后再次申请工伤认定,顺利的认定了工伤,再通过仲裁获得了支持,使当事人获得了最大的利益。
通过本案例,虽然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才拿到赔偿款,但是根据当事人现有的证据很难在法律上获得支持,通过本律师精心的取证,诉讼等策略还是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本律师建议,针对目前农民工外出打工,没有法律意识,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维权。所以一定在进入单位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多留一个心眼,多咨询律师,已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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