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按实发工资缴纳社保工伤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8-01-04 作者:师鑫律师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少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往往不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来缴纳工伤保险,而将工资的大部分以不固定奖金的形式或者其他名目出现——用人单位这么做是为了降低自己的运营成本。这样一来,实际发放的工资是一个数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基数又是另外一个数额。从法律上来说,工伤职工本人的工资是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础,但是该补助金又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者实发工资数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话,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工伤赔偿到底是以劳动者(实收)工资为基数计发,还是以劳动者(即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缴费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中间的差额由谁来支付?根据我国劳动、工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法理,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未能足额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都应当由其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即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差额部分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即工伤医疗期,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另外,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的工资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基本工资,而应当是劳动者实际到手的实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补贴,奖金,津贴,加班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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