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承包受伤属于工伤吗?
发布日期:2017-12-28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陶某于2016年3月1日被第三人唐某招进被申请人佛山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焊工工作,2016年10月3日15时30分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公司车间工作时,铁块砸伤右脚受伤。事故发生后在狮山华立医院门诊治疗,后经狮山华立医院诊断为:右足第1趾骨骨远节粉碎性骨折。申请人的工资发放形式是打进银行卡,月平均工资为5664.29元.受伤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赔偿。现唐某要求确认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0月3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仲裁裁决】
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为确认佛山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与陶某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析】
陶某是第三人唐某的员工,与佛山市某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唐某与佛山市某设备有限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唐某承接了公司的焊接工种,同时第三人唐某还承揽了其它两个公司的业务,唐某承揽了公司的焊接工种后再雇请伤者陶某到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完成工作,日常的工作管理和工资发放都是由第三人唐某独自完成。
【法律依据】
本案陶某实际上是由第三人唐某自行招用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最核心的问题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付出劳动获得报酬,二是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被列为用人单位的组成人员,担任一定的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指挥和接受管理。无论第三人唐某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由其招用的劳动者并非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陶某不属于佛山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的单位组成人员,不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指挥,公司也没有直接向陶某支付劳动报酬,因此陶某和佛山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析】
至于内部承包关系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律上存在很大的争议,理解不同,本案只是个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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