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购买社保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7-12-20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万某进入佛山某电器公司上班,从事落线岗位,于2017年1月10日在公司仓库取槽纸机加工好的原材料时,被槽纸机切刀切伤左手食指、中指,受伤后在南海区罗村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示中指末节完全离断伤,共住院14天。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
公司没有为万某购买社保,万某工资发放形式现金发放,月平均工资为3700元。
事故发生后,公司为万某支付了医疗费。未继续支付叶某的其他费用损失。为挽回损失叶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4天×70%=980;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100元/天×14天=14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700元/月×2个月=7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00元/月×9个月=3330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700元/月×2个月=7400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00元/月×8个月=29600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99 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6年9月1日至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暂计算至2017年10月)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00元/月×1.5个月=5550元;
以上费用共计87729元。
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佛山某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71000元作为工伤和未购买社保经济补偿金赔偿。
【律师解析】
1、未购买社保的,由公司全额赔偿伤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2、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从入职时间起一年补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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