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伤残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7-12-01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陈某进入某钢铁加工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成品包装岗位。2017年2月12日8时左右,陈某在公司车间打包装成品材料时铁卷突然倒下,因走避不及被铁卷砸伤其左脚,受伤后被送往广州医药大学顺德和平外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足压榨伤,左第一趾近远节粉碎性趾骨骨折,左第一跖骨骨折,左足皮肤挫裂伤。共住院6天。经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公司没有为陈某购买社保,陈某工资发放形式现金发放,月平均工资为4100元。
事故发生后,公司为陈某支付了医疗费。未继续支付陈某的其他费用损失。为挽回损失陈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6天×70%=420;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100元/天×6天=6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100元/月×3个月=123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00元/月×7个月=2870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100元/月×1个月=4100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00元/月×4个月=16400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99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9日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未签购买社保经济补偿金:4100元/月×1个月=4100元;
以上费用共计:68719元。
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某钢铁加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5000元作为工伤和未购买社保经济补偿金赔偿。
【律师解析】
1、未购买社保的,由公司全额赔偿伤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2、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从入职时间起一年补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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