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葛万超律师
案情简介:陶某某,女,48岁,2014年6月7日跟随陈姓包工头至南岸区茶园某工地从事泥水工。6月27日,陶某某在用手推车运送沙石时,遇到障碍物,手推车侧翻,车把儿轧到右膝,致多根韧带受伤。陶某某右腿无法伸直,十分痛苦,要求包工头赔偿,但包工头拒不支付任何费用。经人介绍,陶某某委托本所来处理。
办理实录:陶某某认为应当起诉陈姓包工头,因为是跟着他在工作,他应该承担责任。本所经过分析,认为起诉包工头并不能保证获得足够多的赔偿,应当进行工伤认定,按工伤标准请求赔偿。首先,人身损害评残标准比工伤的标准更为严格,同样的伤情工伤能评级,而人身损害只能评更低的等级或者评不上级;其次,伤者本身为农业户口,且未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只能以农村标准计算,而农村标准甚至不到城镇标准的50%;其次,工伤是由公司赔偿,公司要比个人更付得起赔偿款;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将工程分包个人,个人雇佣的人员受伤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认定工伤虽然可行,但是陶某某并不知道陈姓包工头是从哪个公司转包来的工程,经过律师多方查询,确定是重庆某某园林景观设计公司转包的。
案件结果:经过工伤认定、鉴定,通过法院诉讼,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某某园林景观设计公司赔偿陶某某236280.11元。
律师建议:在我国,农民工依然是各项建设工程的主力军,因工受伤时有发生,但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农民工的权益应当切实地得到保护,农民工自身应当增强维权意识,多了解法律知识。当进入工地工作时,应当多了解工程的信息,以方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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