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七级伤残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7-11-06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李某进入佛山某制品有限公司上班,从事开机岗位,于2016年6月5日在公司车间操作挤压机压铝材时被飞溅出来的铝渣击伤左眼,即送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眼钝挫伤;2、左眼睑裂伤;3、左眼前房出血;4、左眼晶体脱落;5、左眼外伤性白内障;6、左眼脉络膜脱离。前后住院三次,共住院32天。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为八级,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伤残等级为柒级。
公司没有为李某购买社保,李某工资发放形式转帐发放,月平均工资为4751元。
事故发生后,公司为李某支付了医疗费。未继续支付李某的其他费用损失。为挽回损失李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2086.14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2天×70%=224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100元/天×32天=32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751元/月×3个月=14253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51元/月×13个月=61763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751元/月×6个月=28506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51元/月×25个月=118775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350元;
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期间的工资:1510元/月×10个月=15100元;(依据住院病历及医嘱)
1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2年3月26日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暂计算至2017年8月)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751元/月×5.5个月=26130.5元;
以上费用共计:。294403.64元。
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佛山某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40000元作为工伤和未购买社保经济补偿金赔偿。
【律师解析】
1、未购买社保的,由公司全额赔偿伤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2、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从入职时间起一年补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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