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无资质施工队出了事业主须担责
发布日期:2017-11-03 作者:尹青律师
雇佣无资质的施工队,出了事故,除了雇主要负责外,业主要负责吗?日前,同安一工地上,因为切割地砖遭“飞来横祸”,飞溅起来的金刚沙石射入了李某左眼,他当即“眼前一片黑”。事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和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开始,黄某雇佣李某。次年2月份,因为工程的关系,李某来到雇主黄某承包的西柯官浔一处房屋进行楼顶隔热板施工。在切割地砖时意外发生了,一颗飞溅起来的金刚沙石直接射入了李某的左眼。随后,李某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和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李某的请求,业主林先生认为,李某并非自己雇佣的工人,他受的伤应由雇主承担。另外,施工时李某并未按规定佩戴好相关的护具,是对个人生命、健康的不重视,应由其自己承担。在医院中,李某眼里取出的异物也非铁片,不合常理。因此,林先生认为自己不应担责。而雇主黄某则未出庭做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林某因为明知黄某没有施工资质,仍发包给他,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其对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雇主黄某应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1984.2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而被告业主林先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黄某雇佣李某于西柯镇官浔村西官浔里某号进行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黄某作为雇主,没有施工资质,未能为李某提供安全的施工操作环境,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林先生作为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黄某。作为发包人,林先生应当知道其没有施工资质,因此应当与雇主黄某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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