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是工伤吗
发布日期:2017-10-27 作者:尹青律师
还没有到下班时间,在某公司做清洁工的汤女士就擅自离岗回家,没想到在途中出了车祸。事发后汤女士所在的公司认为,单位规定中午下班时间为11点30分,而汤女士发生车祸的时间是11点15分,当时汤女士是未经请假擅自提前下班,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该公司的说法,县劳动部门最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了否定,认为汤女士的这种情况仍属于“下班途中”,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汤女士在柯桥一家外贸公司做清洁工,按照该单位的规定,中午下班时间为11点30分,但由于要回家给小孩做饭,因此汤女士经常提前下班。去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汤女士在提前下班骑车回家的途中不幸发生了车祸,汤女士的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汤女士已成为了植物人。事发后,汤女士的家属在与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县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汤女士所在的公司认为,根据该单位的规定,汤女士中午的下班时间应该在11点30分,而交警部门监控录像记录下的事故发生时间是在11点15分,据此可以证实,汤女士当天是擅自早退,违反了相关的劳动纪律,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县劳动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起争议案件中,无论是公司方还是员工方,对于“汤女士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事实都是认可的,显然汤女士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至于汤女士擅自早退,那属于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或者说是汤女士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汤女士发生事故时当属于“下班途中”,因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 工伤赔偿案:中秋节,农民工上班途中被车辆撞死,家属获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赔偿
- 诸城市劳动工伤案件获赔15万代理实记
- 公司跨省委托第三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后无法理赔,法院判了!
- 张某某诉某集团公司工伤赔偿案
- 郑某诉沈阳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 寿光市七级工伤赔偿代理案例分享
- 潍坊地区超过退休年龄认定为工伤,工亡赔偿近百万元案例分享
- 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病例申请工伤认定,后有以此为由要求人社局工伤科撤销工伤认定
- 潍坊市超过退休年龄均可认定为工伤,无论是否确认为劳动关系
- 寿光市工伤案件代理成功获得赔偿20多万元
- 发生工伤女职工的 年龄对工伤赔偿金的影响
- 潍坊市劳动工伤赔偿案例
- 山东潍坊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典型案例
- 寿光市法院交通事故导致工亡案例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