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中恶意违约者约定违约金比例一般不予调整,且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同时使用。
发布日期:2017-10-2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雷彦杰与鞠自全、鞠炳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适用,赔偿的范围是合同订立时可以预见到的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
本案中,按照鞠自全、鞠炳辉与雷彦杰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2款约定,雷彦杰若成为金马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应为60%。而鞠自全、鞠炳辉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06年6月《关于锦绣花园项目申请报告》中载明,该项目预计利润总额为500.7万元,其60%为300.42万元。这是当事人双方而非单方在转让股权之前所预算到的、所追求的最低利润。鞠自全、鞠炳辉在签订该协议前应当预料到雷彦杰一旦受让股权不成,将可能损失300万元。另外,鞠自全、鞠炳辉原来约定将股权转让给雷彦杰,后又转让给案外人李昭美,两次给付的对价之差达480余万元。鉴于上述因素,雷彦杰一审诉请200万元损失及违约金100万元,总数额均在上述预期利益与可得利益范围内,不违反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赔偿损失的立法精神,二审判决支持雷彦杰有关损失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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