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上受伤能申请到工伤吗?
发布日期:2017-10-20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朱某于2016年11月9日进入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随后被派往南海某建筑工地上从事刷墙工作,于2016年12月25日下午15时20分,朱某在南海某建筑工地上A1栋5楼从事刷墙工作时从钢管架上跌落到地面,造成髋部和骨盆受伤,受伤后在佛山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耻骨上下支骨折;2、右侧骶骨翼粉碎性骨折,伴右侧骶髂并节轻度分离。共住院23天,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为5个月;工作期间公司未帮其购买社保,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故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载申请。
【仲裁判决】
1、住院伙食费:100元/天×23天×70%=1610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5151元/月×5个月=25755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51元/月×9个月=46359元;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151元/月×2个月=10302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51元/月×8个月=41208元;
6、评残费用:87元;
合计:125321元;
【律师解析】
建筑工地受伤,如果劳务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就可以按工伤处理程序处理,如果劳务公司不盖章,则需要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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