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7-09-28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容某于2016年6月28日入职被告广东省南海****有限公司担任开机工,每月工资约为4000元,2016年12月前的工资现金发放,2017年1月后工资打至银行卡。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从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此外,被告还拖欠原告2017年3月工资计3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补缴社保以及支付拖欠工资等请求,均为其所拒绝。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
1、2017年3月1日至24日工资3184.26元
2、2017年1月1日至3月24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955.26元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56.50元
【法律依据】
即使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关系。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应视为被告放弃了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故被告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被告确实存在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未满半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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