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怎么算
发布日期:2017-08-30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温某于2014年3月1日入职佛山市南海区某沙场担任开拓机工作,2014年3月23日在沙场码头进行吊机工作过程中被吊机次轮缠带进齿轮中,造成右肩受伤。后被认定工伤并评定为伤残等级为三级,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温某申请签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收过工资,和被告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500元。2015年4月3日温某因工伤赔偿金、经济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争议起诉沙场。并要求按5500元/月的工资标准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仲裁请求】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对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情况进行举证,申请人在职期间也未收取过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申请人的工种,确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4196元(2013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法院判决】
关于工资问题。温某于沙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温某入职不到一个月尚未领取工资即发生工伤,温某2014年3月24日发生工伤,法院参照2014年度佛山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40元/月。
【律师解析】
关于工伤,在工伤保险赔偿待遇的赔偿标准,一般按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算(月工作日不足22天的剔除掉)。如果不足12个月做了多少个月就按多少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算(月工作日不足22天的剔除掉)。如果受伤前没有发过工资或双方都没有收入证明就按照当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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