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要对伤残重新鉴定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8-24 作者:万林律师
2016年08月23日,被告车某驾驶摩托车沿325国道往龙江方向侧辅道由龙江往伦教方向逆向行驶,行至顺德区勒流街道某饭店对开辅道缺口处时,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车某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谭某被送往佛山市勒流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2月5日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谭某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1500元。
随后,苏某将车某和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1、医疗费3733.5元
2、住院伙食费:1100元(100/天×住院11天 )
3、护理费:770元(一般护理标准70元/天×11天)
4、交通费:800(酌定)
5、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71014.4元
①34757.2元/年×20年×10%)=69514.4元
②鉴定费:1500元
6、精神抚慰金:5000元
合计:94201.23元
【律师解析】
庭审阶段,保险公司提出伤残重新鉴定,我方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险公司虽对该司法鉴定书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司法鉴定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也没有就此提供反驳证据。保险公司关于对上述司法鉴定书不予采信并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请求,保险公司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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