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7-07-18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6年9月5日入职佛山市南海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担任前台工作,工资3500元每月,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没购买社保,于2017年4月30日下午3时52分,公司老板通知刘某因工作态度一直表现太差,让刘某另行找工作,并在当天进行公司财物交接而离开单位,于2017年5月15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赔偿没有购买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048.39元。
【仲裁裁决】
1、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就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进行充分的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0月5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048.39元。(3500÷31×27+3500+3500+3500+3500+3500+3500)
2、不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即只要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并到达对方就对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先于申请人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事后申请人才以被申请人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因此,申请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本委对此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请求双倍工资有时效的要求,从入职计算,第13个月请求双倍工资可以赔偿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入职二年后就完全丧失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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