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以直接抚养为主
发布日期:2017-07-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可见,“根据子女的权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是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考虑的首要和核心因素。未成年子女由于年龄原因,身心尚不成熟,需要自己的父母亲自抚养、教育,法律亦规定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亦应考虑直接抚养优先原则。因此,父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有利于实现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现实中,很多离异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安置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地,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料生活和学习,而本人则在原地工作,造成未成年子女与自己的父母均分开生活,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得不到父爱和母爱的呵护。本案审理中,吴某陈述吴某某在日本随其共同生活,在其因工作出差时,委托其朋友帮其照顾吴某某,吴某某对此亦予以确认。此种情况下,吴某将吴某某一人置于异国他乡,使其脱离父母的直接监护,亦没有其他直系亲属从旁照料,显属不当。杨某作为吴某某母亲,具有稳定工作,吴某某的外祖父母亦同意共同抚养照顾吴某某,故从是否能够直接抚养子女的角度,杨某的抚养条件优于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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