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个体工商户是以业主还是字号为被告
发布日期:2017-07-06 作者:万林律师
【具体操作】
1、劳动案件: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伤纠纷,直接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被申请人,虽然法律规定要列明经营者的信息,但在实践中,在工商登记机读档案资料中没有显示经营者的具体信息,仲裁委和法院一般不强制要求列明经营者的信息。
2、非劳动案件: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列为被告,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自然情况。通常的写法如下:被申请人(被告):佛山XX厂,经营者: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X号。
3、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业主的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所地等。
4、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59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施行)第4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的,仍然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实际经营的业主与登记的业主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的业主为当事人”。(此条已有最新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
4、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界定进行了重要修改。旧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而新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新法优于旧法,因此起诉时应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列为被告,同时应注明经营者的个人信息。
5、《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17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已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将该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并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将该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时,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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