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建集团公司与李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6-24 作者:郭建文律师
这是发生在忻州市某建筑工地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名看管工地的人员死亡。死亡家属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如果确认,那么属于工亡,赔偿巨额赔偿金。如果确认不了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思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案件情况,并认真阅卷,提出了不
属于劳动关系的代理意见。
【办案经过:】
代理词
仲裁员:
作为被申请人山西X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公司从未招用过李XX,也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未向其发过工资,也不受我公司的管理。事实上,另一被申请人陈XX,我公司雇佣其负责看管工地, 工地是在2016年12月20日放假,全部人员撤离,仅由陈XX照看工地。2017年1月22日,陈XX为了回家过年,私自找同村人李XX临时顶岗,我公司对此毫不敌情,陈XX也未向公司汇报,以上事实陈XX当庭予以了证实,申请人也未有任何证据否认。
二、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于2005年作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然而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出《通知》中所规定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仅提供了二份传来证据,也并不属于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可以说申请人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三、李 XX临时顶岗的行为,我公司不存在默认与管理疏漏。
顶岗发生的时间很特殊,是在春节时间,工地空无一人,而且时间短暂,仅有四天,我公司在这么个特殊时间,不存在对李XX顶岗的敌悉与默认。公司管理即使有疏漏,也只承担由疏漏而产生的管理责任,但管理疏漏不等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顶岗、替岗这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四、李XX与陈XX是雇佣还是帮工,是另一法律关系。申请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综上,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仲裁庭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代理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
郭建文律师
2017年5月16日
办理结果:
最终经过仲裁委裁决,结果为劳动关系不成立,有利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通过诉讼向实际雇佣人另行主张了权利。
办案小结:
现在很多单位用人并不正规,分包情况较为常见,多为零散的招人,也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对工地实际提供劳动的人员很容易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现在的做法多为将劳务承包给劳务公司,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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