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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游戏装备及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基本简述
2016年10月,被告人韩XXXX在玩XXXX网络游戏时认识了被害人程XXXX,并且得知了程XXXX的游戏密码。该游戏具有异地登录保护措施,即便知道密码也无法转移装备及游戏币。为获得程XXXX的游戏装备及游戏币,2016年11月28日,韩XXXX伙同他人(身份不明)通过申请程XXXX游戏账号被盗的手段,修改了程XXXX的登录密码、密保手机号等信息,然后转移走该游戏账号内所有装备及游戏币,总价值约45亿游戏币。
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游戏装备及游戏币总价值人民币10000元。
二、法院判决结果
    封丘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韩XXXX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法理解析
被告人韩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XX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将大部分游戏装备及游戏币退还给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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