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发布日期:2017-05-26 作者:孙超律师
【争议焦点】
1,家庭承包地能否发生继承?
2,父母去逝后其承包地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原告耿某夫妇就与父母一居生活。二轮土地承包时,六口人以家庭承包方式共同分得承包地41.8亩,耿某的父母亲各分得承包地8亩,政府为耿某发放了《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户主为耿某。耿某的父母与耿某共同生活了21年。2011年8月,耿某的父母被其大哥耿某某接去自家居住。耿某的母亲王某于2011年9月去逝,耿某的父亲于2013年1月19日去逝。耿某的父亲去逝前将夫妇二人的承包地16亩转包给除耿某之外的四个儿子。但承包经营权未分户,仍在耿某承包户内。父母去逝后,耿某兄弟五人因父母的16亩承包地发生纠纷,耿某诉至法院。
【判决】
2014年8月梅里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耿家其他四兄弟返还耿某16亩家庭承包地。2015年1月,齐齐哈尔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律师说法】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国家政策规定,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是以家庭联产承包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本轮承包期内实行“生不添,死不减”的政策,也就是承包经营以户为单位,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由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经营,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
其次,当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全部消失时,承包经营户就变成了“绝户”,已不具备继续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重新发包,仍然不发生继承。
再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也就是说承包地不能继承,但承包地上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因此,本案中因耿某的父母的16亩承包地与耿某分到一起,属于一个家庭承包经营户,土地虽分出,但未进行分户,父母去逝后土地仍应由耿某经营,耿某对其父亲的转包行为不予认可,法院判决其父签订的转包合同终止,判决四兄弟返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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