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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构成表见代理,赔偿213万元!

发布日期:2017-05-15    作者:武云朋律师
武云朋律师提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武云朋律师,我们将尽快删改。未经武云朋律师书面许可,不得非法盗链及抄袭本文;如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
案情
  某饮料公司是民营企业,2011年5月,公司经理林某,将写有空白介绍信和盖有纺织公司公章、个人私章的空白合同共3份交给公司业务员李某,委托其购买白糖260吨,李某遂与某白糖厂签订了260吨购销合同,按照约定,某白糖企业将白糖送到饮料公司,饮料公司按约定时间于2011年10月底付齐货款。2012年4月,某白糖厂派员到某饮料公司索要货款,并出示了业务员李某与某白糖厂在2011年11月份签订的260白糖供货合同。经理林某认为,业务员李某已在2011年底辞退,况且,饮料公司从未收到过这批白糖,遂拒付。
 【律师代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饮料公司的业务员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当事人委托我进行代理本案后,我主要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展开论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相反,从外部现象上可以使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而在本案中,业务员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略)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的代理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表见代理,某饮料公司应支付此笔货物的货款,最终我的当事人取得213万元的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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