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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7-05-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合同当事人死亡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规定,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很少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该如何处理。而一旦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失去意义,合同应当终止,还有观点认为应当赋予对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但这些观点不符合《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以及合同法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也容易导致合同履行中对于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一方显示公平。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认为应依合同性质区别对待:一是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并不当然终止,死亡的一方当事人有继承人的话,继承人继承合同的财产权利则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继承人不原意继承的话,合同终止;二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的信任。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这类合同依合同性质属于不可转让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①]

  具体到本案,合同中虽无对当事人死亡情形的特别约定,但买受人必须具有北京市城市居民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并进行过相应的备案,因此本案属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具备可转让性,因此继承人无权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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