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骨骨折工伤能评几级残
发布日期:2017-05-03 作者:万林律师
申请人于2015年5月17日进入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某铝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处工作,担任五金钻孔岗位。2015年9月6日11时20分左右,申请人在车间操作钻床钻铝条工件时被机器击伤左手,后经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中心院诊断为:左手掌第五掌骨骨折。共住院12天。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保,工资发放形式是每月月底现金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月平均工资4000元。员工需要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现申请人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工伤待遇赔偿。
【仲裁裁决】
1、住院伙食费:100元/天×12天×70%=840元
2、交通费:不支持
3、护理费:未能提供住院期间需要陪护的有效证明,不支持。
4、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月×3个月=12000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元/月×7个月=28000元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00元/月×1个月=4000元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元/月×4个月=16000元
8、未购社保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月×1个月=4000元
【律师解析】
被申请人或被告是个人独资企业时可以直接以字号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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