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5-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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