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建筑领域工人工资须由专用账户发放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谭海波律师
|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www.dg.gov.cn 2017-04-26
10:47 来源: 东莞阳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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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阳光网4月26日讯 在建楼盘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随着《东莞市建设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望得到解决。4月25日,从东莞建设网发布《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了解到,建筑领域工人工资须由专用账户发放。
项目动工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据了解,《东莞市建设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由市住建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共同制订,并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颁布。
该细则适用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设施等建设工程,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细则所指的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细则》明确要求,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市内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值得一提的是,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工人工资直接转账到个人银行账户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企业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细则》明确,施工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同时,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台账管理,同时在工地公示栏对工时、工资支付进行公布。
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施工企业应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转账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施工企业待工程竣工(交工)后,凭竣工(交工)相关证明资料及工人工资支付等资料,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核销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内,如未收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或收到举报投诉但经查明举报投诉不成立的,由住建、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企业凭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
《细则》还规定,建设项目发生施工企业变更的,建设单位须监督施工企业离场前将工人工资结清。
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的实施重点监察
《细则》还明确了处罚办法。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将工资款项支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或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停办其新开工项目相关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将工资款项支付到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及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信用扣分处理。
《细则》还规定,人力资源部门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实施重点监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当地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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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分账管理,是指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为临时账户、专用账户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立与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开设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一项目一账户为原则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须注明工程的项目名称以便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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