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贪高利。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年利率24%(含本数)以内的利息有效,受司法保护;
年利率24%至36%(含本数)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予干预;
36%以上的利息为无效,即使给付了也可以请求返还。
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上述利率标准,依法、合理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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