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怀远县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成功胜诉
发布日期:2017-04-18 作者:杨贝贝律师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321民初226号
原告:张某,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怀远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贝贝与被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土地租金7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息6%计算);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份,原告承包了怀远县古城镇草寺村西湖组96户村民约274亩位于淝南路路北林下空地和鱼塘。2013年12月31日,原告把其中的260亩转租给被告的小孩舅任某承包,2015年3月份,任飞不租了,后来原告又把这260亩土地和鱼塘中的200亩转租给了被告。原被告口头约定一年租金20000元。2016年3月份,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租金7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
孟某辩称:欠原告7000元土地租金是事实,但是因为原告违反口头协议约定,擅自中止合同,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拒绝支付租金。
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原告承包了怀远县古城镇草寺村西湖组96户村民约274亩位于淝南路路北的林下空地和鱼塘。2015年4月16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将承包土地中的200亩林下地及鱼塘转租给被告,租金为20000元。2016年3月,经原被告通过短信对账,被告尚欠原告7000元租金,被告同意于2016年3月17日下午支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达成的关于200亩土地及鱼塘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孟某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租金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某辩称原告违反口头协议约定、擅自中止合同、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孟某的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孟某未及时支付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从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土地租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从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永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忠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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