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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属于土地被征收时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发布日期:2017-04-18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件基本简述
    1992年,虞城县城郊乡XXXX村统一分配家庭承包地,当时以石XXXX为户主的家庭共有五口人,包括石XXXX夫妻、石XXXX的母亲和子女,石XXXX家共分得了4.95亩承包地。之后,石XXXX的母亲和妻子相继去世。1998年,石XXXX的儿子石XXXX(化名)娶妻高XXXX1999年生子石XXXX(化名)。2000年,石XXXX与刘XXXX(化名)结婚。2002年石XXXX去世,高XXXX2005年再婚后到邻村生活并将其户口迁至该村。2014年,石XXXX所在村的部分土地被征收,石XXXX家的4.95亩土地也在征收之列,应分得补偿款47万余元。因涉及此补偿款的土地有争议,城郊乡XXXX村村委会将该笔款项予以存放。
    2014年12月29日,石XXXX和刘XXXX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XX村村委会返还征地补偿款47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高XXXX和其儿子石XXXX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判令征地补偿款47万余元归他们所有。
    2015年3月17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XXXX村村委会返还石XXXX和刘XXXX征地补偿款42万余元,返还高XXXX和石XXXX4.7万余元。高XXXX、石XXXX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8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XXXX和石XXXX申请再审。2015年12月25日,省法院作出裁定,提审该案。
二、再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日前,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于1992年被承包给石XXXX一家,后石XXXX的家庭成员有所变化。2014年,涉案土地被征收时石XXXX一家共有四口人,即石XXXX、刘XXXX、石XXXX的女儿和石XXXX,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由该四人共同享有。石XXXX、刘XXXX和石XXXX的女儿分得四分之三的补偿款,石XXXX可分得四分之一的补偿款。
    法院遂判令XXXX村村委会返还石XXXX和刘XXXX征地补偿款35万余元,返还石XXXX征地补偿款11万余元。
三、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土地被征收之后,土地补偿款应当由分配土地时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还是应当由征收土地时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二是高XXXX是否应当享有征地补偿款。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在土地承包期内,家庭内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由于土地征收补偿款是为了对失地农民未来生活进行保障而给予的补偿,因此,它应当属于土地被征收时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该案中,高XXXX2005年再婚后到邻村生活并将其户口迁至该村,在涉案土地被征收时高XXXX不再是XXXX村村民,也不再是石XXXX家的家庭成员,高XXXX再婚后一直在邻村生活并以在邻村的生产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故高XXXX不应当分得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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