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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敲诈勒索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7-04-04    作者:来广宁律师
一、基本案情:刘**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
二、辩护意见:作为被告人刘**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刘**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特别通过刚才的法庭庭审程序,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现根据本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没有异议,现着重就被告人存在的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刘**能够自愿认罪,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对于敲诈王**的9000元,刘**不应作为袁曾柱的共犯进行处理。
根据被告人袁**、刘**的供述及王守金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案发当天仅是袁**一人到了王守金的厂子,刘**并未实施敲诈行为,因此,对于该起犯罪刘**不应作为共犯处理。
三、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第六起犯罪,即敲诈了双竹集团汤长伟4000元,辩护人认为数额应为2000元且系未遂。
根据双竹集团董事长汤**及副总刘**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袁**的供述可以认定,当时协调时受害人仅同意支付2000元费用,且该2000元并未支付。另根据魏**的陈述,其虽从双竹集团领出8000元,但实际仅仅给付了袁**、刘**等人4000元。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第六起犯罪数额应为2000元且系未遂。
四、案发后刘**委托其家人积极退赃并取得了全部受害人的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在律师会见时其一再表示认罪伏法,并表示愿意积极交纳罚金,可见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经过看守所干警几个月的教育特别是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因此,请法庭能够考虑该情节给被告人刘**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能够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了全部受害人的谅解、愿意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请求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对刘**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来广宁
     2013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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