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年检车辆发生事故出卖人是否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2015年4月,吴某无证驾驶制动不良的二轮摩托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行驶,撞到行人何某,造成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经查,该肇事摩托车系彭某卖与吴某的。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彭某,检验有效期止于2012年7月31日。
【分歧】
对该二轮摩托车的出卖人及登记车主彭某是否要对本案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无需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该辆二轮摩托车彭某已被卖给了吴某,且有卖车协议为证,该车的实际车主是吴某,应由吴某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彭某将该二轮摩托车出卖并交付给了吴某,但出卖时,检验有效期止2012年7月31日,而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5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彭某做为该摩托车车主,出卖时该车未检验,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未检验车辆依法属于禁止行驶的,笔者认为,彭某将未检验车辆出卖给被告吴某驾驶有明显过错,彭某对原告方合法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编辑:元春华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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