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岗未持证责任担三成
发布日期:2017-03-08 作者:李顺律师
2016年7月30日上午,原告张某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将右手挤伤,当即被送往包头市云龙骨科医院治疗,共住院15天,诊断为右手环节未指开放性骨折、小指未节断伤。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来本院。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手部受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该事件中未能提供电焊工上岗证、右手存在陈旧伤残、协调平衡能力降低等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2017年2月16日包头市高新区人民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62629.61元。
判决适用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25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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