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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抗辩、一字千金

发布日期:2017-03-08    作者:李顺律师
200928日,王某与郊区信用社签订借款10万元为期1年合同一份,李某承担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既本案的保证期限到201228日,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也未在保证期满前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2016225日信用社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积极应诉,请律师代理此案,法院经审理依据担保法第26条免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超过诉讼时效);而王某承认借款事实,就是没钱还,未到庭。在接到法院判决要求其还款后才知道有时效抗辩,赶忙递交上诉状。近日中院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解释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第四,当事人在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再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诉求。如王某在一审时到庭只说六个字: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就有可能免除其偿还10万元借款的责任,时效抗辩,一字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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