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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是否等同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3-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陈科凤  发布时间:2016-11-04 14:39:3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2016年8月14日,王某驾驶未悬挂车牌在路上正常行使,相向而行的陈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因避让行人,突然急打方向撞上了王某驾驶的车辆,造陈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无牌汽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3天,产生医药费63867.32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经与王某协商未果,陈某欲起诉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133652.97元。

  【分歧】

  关于此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双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按照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双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双方对事故发生的实际过错划分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划分事故责任并不完全适用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过错大小的归责原则,有时是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其他违法行为以确定事故责任的大小。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从此条规定来看,适用的就是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划分全部责任,这与民事审判中适用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大不相同。

  其次,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是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逆向行驶,且在避让行人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与正常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陈某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主观上亦存在过失,王某驾车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

  最后,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的车辆负事故次要责任,但这并不等同于民法上赔偿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从而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审判中判断侵权案件适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且在举证责任负担、责任人的范围等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与民事诉讼存在不同之处。

  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定的事故责任不能作为民事审判中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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