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能否反悔?
发布日期:2017-02-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
【分歧】
对于该笔债务乙公司是否要偿还及偿还的金额是多少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无需要偿还该笔债务。理由是该笔10万元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理由是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管析】
首先,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 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愿意偿还3万元"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这"3万元"不再受上述时效的限制,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偿还3万元。乙公司已经通过书面答复同意清偿3万元的债务,这3万元的时效利益已经放弃,因此,书面回函称不再偿还任何货款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综上,乙公司需要偿还甲公司3万元的债务。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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