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不存在严重失职 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6-12-23 作者:孙术校律师
被告李某于2014年4月入职到原告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为工作方便以及节约用水,某物业公司同意被告和保洁员从地下车库的水井里取水。2014年11月30日,被告在工作的区域工作时期间,由于水井井盖没有关闭导致一位业主的母亲失足跌落,某物业公司为此进行了赔偿。2014年12月某物业公司以此对被告予以口头辞退,被告也没有再上班。被告在某物业公司辞退前月工资1880元。某物业公司对被告辞退前41天的工资未发放,某物业公司也没有为被告缴纳失业保险。被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此外被告李某陈述在被辞退后,一直到现在没有工作,某物业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在外做事。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严重失职。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地下车库水井中取水是原告同意的,被告在持续清洁工作中取水存在连续性,水井盖属于重物,某物业公司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对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而不能认定为被告存在严重失职。某物业公司口头辞退被告,被告也没有上班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说明某物业公司与被告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某物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80元/*3个月)。某物业公司没有给被告缴纳失业保险金,失业金由原告承担(1000元/*6个月)。某物业公司辞退被告前41天未发放的工资,某物业公司应给被告发放(62.67元/*41天)。根据上述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被告14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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