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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三阳”就业受歧视诉讼获赔

发布日期:2016-11-29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今年4月,小林(化名)通过网上应聘杭州某家公司的工艺工程师职位,后经面试,单位决定录用他。其后,公司在未告知体检项目的情况下,对小林进行了体检,小林被检查出乙肝“大三阳”,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单位给出的解释是,怕他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一怒之下,小林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其一般人格权受到侵犯,要求单位依法给予赔偿。
二、法院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公司在无法证明工艺工程师是国家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的情况下,仅以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其平等的就业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小林各项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千元。
三、法律依据
1、《劳动法》
第3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就业促进法》
第26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30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68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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