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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石制品厂工伤保险待遇案

发布日期:2016-11-23    作者:夏辉律师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4年12月起受雇于被告,做石板材切边工作。2008年11月21日下午13时许,李某驾驶的自卸货车运载石荒料,未降下自卸车厢往前行驶,造成工棚倒塌,造成原告受伤。事后原告即被送往县中医院抢救,后转总医院治疗。原告共三次住院治疗,其中第三次住院治疗4天,医疗费15893.3元(包括第三次住院前后破损、牙齿修补检查费等),交通费264元,出院时医生建议一个月内避免剧烈运动。2009年4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等赔偿原告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133718.49元。2010年6月29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0年7月29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八级伤残。原告支付劳动伤残鉴定费320元、公告费500元、快递费100元、查档费102元,2010年9月1日,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1年1月24日依法查封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罗源县支行城关分理处的存款13万元,同月25日被告提供担保,法院依法解除了查封。原告上诉。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赔偿竞合时,能否获得双赔偿?
律师向法院陈述:第一,在侵权事故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引发的工伤,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劳动法律关系。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 第二,工伤保险法的意图是通过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采用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这与侵权责任法中补偿损失原则不同。 第三,双赔模式互不影响,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赔偿标准、举证责任、赔偿责任人。 第四 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判决:故法院判决林某与刘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张某有效,刘某可以凭此债权对张某行使抵消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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