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宋某诉季某、肖某借款担保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夏辉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日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孔某借款180万元,当日原告孔某将该笔款项转账该公司账户。2013年12月10日,某公司将90万返还给原告。2013年12月11日某公司及担保人季某签署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公司尚欠孔某90万元,承诺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还清。协议书上有被告公司公章,且被告季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后被告某公司仍旧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3月8日,在韩国被告金某与季某又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协议:公司尚欠孔某90万元及利息,月利息为二分利,且由金某、季某提供担保。金某在协议书中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处签字,金某和季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原告孔某与其妻子于2014年8月20日离婚。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还款金额为多少?怎样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2013年12月11日及2015年3月8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书,证明系原告孔某个人的出让借款行为,且双方均认可两份欠条均是同一笔款项,向法官进一步确认了协议存在的真实性,且案件标的额为本金90万。
根据签订的两份协议可以认定,双方约定月息为二分利,并未超过法定利率相关规定,另一点,在2015年规定的内容,可见双方约定该借款利息是从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本案的借款日是2013年12月11日,故应该从借款日期算起,且金某、季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判结果】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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