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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沈阳XX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胜裁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夏辉律师
【仲裁机关】
辽宁省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甲入职乙公司,并在2009年5月18日调入丙处工作,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所签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约定月薪不低于1300元。岗位为销售总监。2016年1月起,丙处开始组织销售经理竞聘,甲竞聘失败被转岗位为销售经理,并认为丙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在2016年7月10日申请辞职,后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承办过程】
    代理律师根据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事项,归纳争议焦点,并且进行全面的答辩,答辩观点如下:
1、申请人主张的2016年6月份工资2500元,我公司已经于2016年8月4号发放给申请人,根据公司发放工资的时间规定,每个月15号发上个月的工资,即2016年7月15号发2016年6月份工资,而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0日申请离职,申请人申请离职时,还未到开6月份工资的时候,因后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于2016年8月初给申请人发放了6月份工资,为此,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申请人2016年6月份工资的事实。
2、针对申请人主张的2016年1-6月份每月保险多扣工资的请求,因为公司与2015年年底组织了一次竞聘上岗,申请人没有竞聘上,从销售总监做回销售经理,月工资为2500元,而根据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社保中心要按申请人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标准缴纳,只能每年5-7月份左右调整一次,为此,被申请人只能继续按照上一年度的标准继续为申请人代扣代缴,多扣多缴部分也都进入了申请人的医保账户中,申请人并没有损失,为此,被申请人在缴纳社保方面不存在过错。
3、针对申请人主张的2016年6月的差旅费、招待费、通讯费、快递费等费用,因为申请人2016年7月10日申请离职,还未到报销日申请人就申请了离职,现在需要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进行工作交接以及各项费用报销的核对,核对无误后,被申请人才能给申请人报销相关费用。
4、针对申请人主张的2016年4-6月的销售费用以及2016年1-6月的个人统筹费用,首先说明一下,这两项费用公司给销售人员用于产品市场推广过程中生产的费用,补充销售过程中的预算不足,这两项费用最终均需要销售人员凭等额发票进行报销。这两笔费用公司要求销售人员必须用出去,并且要求销售人员要凭票据报销。被申请人每个季度给申请人报销发放一次销售费用及个人统筹费用,2016年1-3月份的销售费用及个人统筹费用10600元已经发给了申请人,而这其中有6981元是公司核算失误重复给申请人发的(目前申请人也没用将该笔费用退回公司)。而申请人主张的2016年4-6月份的销售费用及个人统筹,还未到发放日,申请人就自己提出辞职,4-6月份的销售费用及个人统筹费用需要等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进行工作交接以及各项费用报销的核对,核对无误后,被申请人才能给申请人报销发放相关费用。
5、针对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18万,申请人系自己无故单方申请辞职,并非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下申请人提出离职,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的情形,为此,申请人无故单方申请辞职,是没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6、针对申请人主张的失业金损失,因申请人系单方自己提出辞职,根据法律规定及沈阳市失业金的相关政策,劳动者自己单方辞职是无权领取失业金的,更别说失业金损失了。为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仲裁结果】
胜诉。代理律师的答辩观点被仲裁委员会全部采纳,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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